為阻卻營運不佳、體質不良之營造業承攬政府及私人營繕 工程,並避免潛藏影響工程品質之風險,惠請本會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會員依營造業法第43條規定,申請營造業評鑑 內政部營建署 函 (522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17-12-12 發文字號: 1061152438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營造業法第28條限制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其限制是否有違公司法之規範1案 有關107年1月1日起於申請使用執照階段需檢附「建築物外牆飾材竣工報告書」相關措施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