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本市轄管各類工程如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或地下工程施作時,為求降低水位所鑽鑿之點井、地質鑽探孔及地熱資源探勘井,應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申請核准」函釋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432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7-11-03 發文字號: 1062154919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新版「道路挖掘管理系統」網站於106 年11月1日起正式上線1案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10月23日召開「為研商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暨鑑定手冊修訂事宜」會議紀錄1份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