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議本會要求各機關辦理工程設計時,應依安衛設施項目於工程經費中以量化方式編列預算,納入工程契約據以執行乙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505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7-10-23 發文字號: 1060031934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內政部發布修正「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專業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先行使用部分標的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並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