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業經本署於106年5月11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668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17-05-11 發文字號: 1060034331E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請維護「臺北考區106年國中教育會考」(舉行期間106年 5月20日至21日)考生通行權益及考場安寧 有關建築法第99條之1規定之解釋令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