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會來函建議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規定,限縮其適用範圍乙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528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7-03-3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06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2041號令公布之「住宅法」 有關「投標文件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廠商資格是否保留及保留期限等事宜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