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市拆除執照、建造執照併案辦理拆除工程,拆除期間應依內政部99年3月2日台內營字第0990800820號令訂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 作好安全防護措施,以維公共安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573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03-16 發文字號: 1063327040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秘魯經濟暨財政部頒布第027-2017號最高法令有關公告「多年期公共投資管理要點」案 請推薦外銷績優中小企業參加本處106年度「第20 屆小巨人獎選拔表揚活動」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