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請將營造業納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或允營造業勞工至多可連續工作12日乙案 勞動部 函 (494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日期: 2017-02-18 發文字號: 1060130313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106年度「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計畫」受理申請作業1案 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 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NEW RC) 預鑄建築物」建築新工法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