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公司承造105建字第0057號建照工程,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稱載運該工地剩餘資源車輛流向證明文件是否屬合法有效一案,請於106年1月13日前澄清說明,逾期將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立即停工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550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01-05 發文字號: 1054121350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業經本會公告延長產業損害調查期間至106年5月17日止 本處服務區域內工區數量劃分自4工區合併為2工區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