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共工程創新產品交流平台試辨作業要點」 第12點之創新材料、技術及工法資料庫所登錄之案例, 廠商以案例內之創新產品登錄「創新產品交流平台網站」時,得以附函併同案例資料代替本要點第4點規定之推薦書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 (523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17-01-04 發文字號: 1058611380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關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有關基地條件限制審查項目第20項「基地符合禁限建規定」疑義1案 「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業經本會公告延長產業損害調查期間至106年5月17日止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