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 年11月8日有關「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案,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 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函 (612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16-11-29 發文字號: 1058525440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函轉北市府工務局105年11月4日修正「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作業要點」第2點,並自105 年12月1日生效 工程會105年11月21日召開「機關辦理公共工程 導入建築資訊建模BIM技術」委託專業服務案期中報告書審查會議紀錄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