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8.05 有關 內政部 114年1月3日來函說明建築物涉有防火區劃貫穿部位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相關文件一案,適用自發文日起第1次掛件之申請案件,本會協助公告 並 敬請會員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35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5-08-01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4.08.05 「民間建築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證明文件」、「公共工程(含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證明文件」、「收容處理場所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證明文件」,業經 內政部 於114年8月1日以台內國字第1140809466號令訂定發布,本會公告會員周知。 114.08.06 檢送修正「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