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申報淨值,避免其淨值不足或已超過當年度承攬總額仍繼續承攬工程情況,健全營造業發展案 B1050614-1050225743基隆市政府函 (711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基隆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6-06-14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參字第1050225743 號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案 有關「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何時登錄疑義1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