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7.14 北市自111年8月1日起,凡申請掛號之建造執照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除應檢附相關鋪面防滑試驗報告外,對於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112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7-12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1.07.13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2章2.4節、表C2-1及第3章3.2節規定勘誤,業經本部於111年7月8日以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2068號函檢送勘誤表1份, 111.07.18 有關彰化縣政府函詢營造業逾期辦理竣工註記之適法處分1案, 復如說明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