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1.03 修正「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處理原則」第二點乙案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41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12-3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0.12.30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適度鬆綁管制措施,自110年12月27日起, 如外國人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及變更所聘僱外國人工作場所相關規定一案 111.01.03 函轉內政部有關長照機構寢室之防火門應否朝避難方向開啟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