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5.19 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申請起算日為106年5月12日,截止日為109年5月11日 內政部 函 (710 下載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599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5-13 發佈於 法規及函釋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09.05.08 所詢建築師法、營造業法及其相關法令是否屬文化資 產保存法第26條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案 109.05.21 函轉內政部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6條及第8條條文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