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8.07 為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位於礦區分布地區,用途規模屬地上一層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 平方公尺案件,其開挖深度未達 1.5 公尺時,其地質資料檢附之原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107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8-02 發佈於 法規及函釋 標籤: 建築法釋疑 相關項目 113.09.12 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釋「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項第18款夾層超過100平方公尺視為另一樓層之面積是否包含於夾層留設出入口連通共同使用之走廊、梯廳、昇降機間面積疑義」一案 113.09.10 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釋示關於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區劃,得否免受防火區劃樓地板面積限制1案,請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12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129953號函說明三辦理 113.09.10 有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釋高層建築施工作法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規定疑義1案 113.09.10 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釋「關於安全梯可否於夾層開設出入口」一案 113.09.10 函轉內政部釋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認定方式疑義案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3.08.07 檢送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7月26日召開「研商新北市施工中建築物於地震震度達4級以上其結構安全勘估準則」會議紀錄1份 113.08.07 「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業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以勞職安3字第1131400725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該要點規定1份 » 返回頂部